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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就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發佈日期:2020/6/15 下午 07:10:00 | 資料來源:國碩科技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9/06/15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9/06/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飛利浦公司與本公司自103年4月28日之DVD-R光碟片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主張本公司侵害其已於104年02月14日到期之系爭專利。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時雖認本公司DVD-R碟片產品有侵害飛利浦公司系爭專利,但考量該專利對空白光碟片貢獻度有限,本公司僅需賠償該公司1千零50萬元及法定利息。本件訴訟歷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次一審、二審訴訟判決,業已遭最高法院於107年9月26日判決廢棄智慧財產法院106年6月29日之二審判決,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為審理。智慧財產法院二審於109年5月14日判決認定,判決本公司應再給付飛利浦公司4億零9百88萬餘元之不當得利。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內容多所違誤,故於法定期間依法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
6.處理過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於109年6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二審判決對於本公司不利部分,已於109年第一季財報先行提列相關費用,故本件提起上訴訴訟事宜,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4號
4.事實發生日:109/06/1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飛利浦公司與本公司自103年4月28日之DVD-R光碟片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主張本公司侵害其已於104年02月14日到期之系爭專利。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時雖認本公司DVD-R碟片產品有侵害飛利浦公司系爭專利,但考量該專利對空白光碟片貢獻度有限,本公司僅需賠償該公司1千零50萬元及法定利息。本件訴訟歷經智慧財產法院第一次一審、二審訴訟判決,業已遭最高法院於107年9月26日判決廢棄智慧財產法院106年6月29日之二審判決,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為審理。智慧財產法院二審於109年5月14日判決認定,判決本公司應再給付飛利浦公司4億零9百88萬餘元之不當得利。經本公司與律師研議後,認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內容多所違誤,故於法定期間依法再次提起第三審上訴。
6.處理過程:為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本公司於109年6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件二審判決對於本公司不利部分,已於109年第一季財報先行提列相關費用,故本件提起上訴訴訟事宜,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依法提起第三審上訴。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