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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間之專利侵權訴訟,本公司向最高法 院提起上訴乙案,最高法院已作成106年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 主文將原判決廢棄,本公司上訴成功。

發佈日期:2018/9/27 下午 07:44:36  |  資料來源:國碩科技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7/09/27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案上訴人國碩科技工業股份公司(「本公司」)
                      被上訴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飛利浦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67號
4.事實發生日:107/09/27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間之專利侵權訴訟,本公司前於106年7月28日就智慧財產法院之二審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最高法院將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對本公司不利部分予以廢棄並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為審理。最高法院公告之判決主文如下:「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再給付及駁回上訴人之上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本公司上訴成功。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廢棄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即命本公司再給付飛利浦公司新台幣10億3950萬元暨自10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駁回本公司之上訴 ),並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為審理。本公司深信過去所銷售之光碟產品並未侵害飛利浦 公司之專利,將於後續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程序,全力爭取本案最終勝訴判決。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所涉之光碟產品早已非本公司之主要業務項目,故對本公司現有產品業務並無影響。因最高法院判決廢棄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本公司將可向法院聲請取回供擔保的碩禾公司股票及股息。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已委請專業律師處理後續程序。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