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心
公司訊息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飛利浦案二審判決發表聲明

發佈日期:2017/7/17 下午 01:30:00  |  資料來源:國碩科技

聲明稿

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就荷商飛利浦公司控告本公司DVD-R光碟產品侵害該公司台灣發明第82864號專利之智慧財產法院106629日二審判決,深表抗議並澄清說明如下:

I.      飛利浦公司於103428日起訴主張本公司侵害其已於104214日到期之系爭專利,一審訴訟進行中在專利過期後,飛利浦公司又擴張聲明主張本公司須賠償該公司新台幣105千萬元及利息。該專利涉及DVD-R光碟片編碼方法,DVD-R空白光碟片僅有導入區資料與該專利有關,但有無該導入區資料完全不影響空白光碟片之讀寫功能,真正會用到該專利編碼方法的是使用DVD-R光碟機在空白光碟片上讀、寫資料之消費者。本公司為空白光碟片製造商,並不清楚編碼技術,導入區資料是製造空白光碟片時由預寫機寫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審雖認定本公司DVD-R碟片產品有侵害飛利浦公司系爭專利,但考量該專利對空白光碟片貢獻度有限,本公司僅需賠償該公司1千零50萬元及法定利息。其餘飛利浦對本公司之請求全數駁回。

II.     前述判決經飛利浦公司上訴後,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審於本年度629日判決認定: (I)本公司合理相信所生產DVD-R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故無故意過失可言,因此本公司無須負擔侵害專利的賠償責任;(II)本公司應依不當得利理論,返還飛利浦公司相當於飛利浦公司與其他公司所簽「DVD-R光碟專利授權合約」所約定每片DVD-R光碟片美金0.06元權利金,並以此計算自2002年至2013年權利金總額,判付本公司應返還飛利浦公司105千萬元之不當得利。法院並表示,計算不當得利,無須考量飛利浦系爭專利對本公司產品貢獻度,亦無須考慮飛利浦授權合約所訂之權利金是包裹授權近200件專利之價格。

III.    本公司對於智慧財產法院完全違反不當得利法理及常識判斷,錯誤認定本公司有105千萬元的「得利」,及使飛利浦公司獲得105千萬元的真正「不當得利」,提出嚴正抗議,並質疑如下:

1.     飛利浦公司以包裹近兩百件專利方式,要求業者簽訂每片DVD應支付美金0.06元權利金之合約,却從未對本公司具體說明本公司究竟有使用那件專利。飛利浦於103年突然起訴主張本公司侵害飛利浦一件快過期的編碼專利。請問智慧財產法院,本公司使用一件專利所得利益,如何會與他人所簽近兩百件專利授權合約所支付權利金相當?而智慧財權法院既認為毋庸考量飛利浦專利對本公司產品的貢獻度,又如何認定本公司的「得利」呢?

2.     本公司既經認定是無故意過失,合理相信系爭產品並未侵害系爭專利,智慧財產法院是否應調查本公司是否仍存有「不當得利」的利益?民法第182條明訂:「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而本公司DVD-R產品,由於市場過度競爭早已停產,生產期間若有獲利早已結清。縱真有使用系爭專利 (本公司並不同意此見解),本公司既屬善意狀態,豈有不調查本公司有無返還義務之理由?

3.     判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需被告具備故意或過失之主觀可歸責要件,而在計算賠償金額時應考慮專利貢獻度,不當得利理論認為不論被告有無主觀可歸責性均應返還不當利得,原係為了衡平當事人權益。本件專利侵權既不成立,豈還能要求被告返還原告依侵權行為理論所主張的損害賠償、甚至全無考慮專利貢獻度而判付更高賠償金額嗎?美國專利法只許專利權人請求六年的損害,我國法院讓當事人追溯十五年不成比例的權利金,合理嗎?

4.      本公司於訴訟進行期間先後提交四份有關專利無效性、不侵權分析與專利貢獻度之專家意見書,智慧財產法院於其第二審判決理由之論述,對於前述專家意見書竟隻字未提、全然無視權威技術意見,豈能令人信服?

5.     飛利浦所主張每片6美分權利金是飛利浦公司包裹授權近兩百件專利的「牌告價」,且6美分權利金相當於該產品平均市場價格百分之四十到六十。智慧財產法院以每片DVD-R支付6美分權利金計算一個過期不重要專利價值,創造荷商十億台幣「不當得利」,還算是替人民伸張正義的法院嗎?還是個只為「衝業績」而罔顧法理、刻意拉高損害賠償金額的法院?

本公司在準備上訴之際,呼籲所有科技業、司法界及政府相關單位,共同關注本案對產業及司法所造成的重大衝擊,及司法改革更須考量此一攸關司法公平的真正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