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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間之專利侵權訴訟,本公司向最高法院 就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乙案,於107年10月9日本公司 收悉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書。

發佈日期:2018/10/10 下午 11:41:44  |  資料來源:國碩科技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07/10/09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案上訴人國碩科技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被上訴人荷蘭商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飛利浦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67號
4.事實發生日:107/10/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飛利浦公司間之專利侵權訴訟,本公司於107年10月9 日收悉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67號民事判決書。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法院以飛利浦 公司短收之授權金損害為計算標準,未考量本公司實際受利,亦未審酌本公司提出之系爭專利貢獻度極微及飛利浦公司本件專利權之行使違反誠信原則而構成權利失效等抗辯,尚嫌速斷,故廢棄原審判決而將本案發回更審。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67號判決廢棄智慧財產法院二審判決,並發回智慧財產法院更為審理。本公司將持本判決書儘速向提存所辦理取回本公司供擔保之碩禾公司股票及股息。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案對本公司現有產品業務並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除最高法院所指出之理由外,本公司堅信過去銷售之光碟產品並未侵害飛利浦公司專利,且該專利應為無效之專利。本公司將於後續智慧財產法院審理程序,委請專業律師全力爭取本案最終勝訴判決。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